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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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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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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辦法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