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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2/06/11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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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EN
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有關委外行銷公司區域分佈情形說明,及對該委外行銷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程序之審查情形。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委託其持股百分之百或具百分之百控制力之行銷公司辦理。但金融機構及行銷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金融機構得委託持股非百分之百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作業:
一、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健全。
二、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三、該行銷公司只接受一家發卡金融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或個人。
四、金融機構經檢視過去委託該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五、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包括對該公司送件品質之評估。
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不得以給予贈品或獎品或於街頭、騎樓設攤之方式行銷。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之委外者,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行銷規定辦理。
前條規定之委外事項範圍,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作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餘委外事項範圍金融機構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客戶權益及相關法令之原則下,依董(理)事會核准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核准,得由經總行授權之人員為之。
前項所稱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
二、委外事項範圍。
三、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四、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五、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六、其他委外作業事項及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