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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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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第 7 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 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