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1: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第 20 條
投標不依前條所定投標方式為之,或應繳納保證金而未全額繳納者或出價未達拍賣底價,其投標無效。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第 19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公正第三人所設之標匭。
前項書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或名稱、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願買之不動產。
三、願出之價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