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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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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第 15 條
要保機構,應於前條之基準日起一個月內,向存保公司提出基準日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及保險費基數,並繳納應付之保險費金額;其繳付方式,由存保公司定之。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14 條
保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並以每半年計算一次;其計算基準日,由存保公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