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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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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抄存於作成人事務所之拒絕證書,應載明匯票全文。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拒絕證書作成人,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存於事務所,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
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