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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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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