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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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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