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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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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