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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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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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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50 年台抗字第 1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本票人保證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六十一條之結果,固應 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惟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 保證人行使追索權時,即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逕請裁定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