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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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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