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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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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