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9: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票據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第 5 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