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3: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票據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第 25 條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