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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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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