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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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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拒絕證書作成人,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存於事務所,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
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