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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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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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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條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