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7:37
:::

判例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契約約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拋棄本法所規定之權利者,其約定為無效。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附條件買賣在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如有不依約定償還價 款之情形,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出賣人固得行 使其取回權,但取回權及取回後其他權利之行使,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應準用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程序為 之。此項程序固為保護出賣人而設,實亦兼顧買受人之利益,非謂出賣人 可隨時取回及取回後可置買受人一切利益於不顧。買受人即使於契約約定 拋棄同法所規定之權利,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其約定亦屬無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