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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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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第 13 條
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
EN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
五、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債務人無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5 條
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