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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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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銀行經勒令停業,並限期命其就有關事項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應即解散,進行清算。
銀行經核准解散或撤銷許可者,應限期繳銷執照;逾期不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