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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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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49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