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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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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64 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期檢查應視實際情況為之;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畢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告該主管機關核辦。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61 條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