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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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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63 條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在國外之國有財產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其屬于公用之不動產而有採取緊急措施必要者,得免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程序,並得由原管理機關逕依行政院決定為之。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60 條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