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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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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59 條
有價證券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56 條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