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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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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56-1 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辦理現狀標售者,概照現狀點交予得標人。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54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
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