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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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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48-3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事項,應與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簽訂契約。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47 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左列事項︰
一、改良土地。
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