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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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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係指未經登記之不動產或未確定權屬為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2 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