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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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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依據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
第 4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應定期清查其有否變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