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4: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第 8 條
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
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
EN
第 7 條
關務署應於收到預先審核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四條所定期限補件齊全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請人;如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必要時,得延長至九十日內答復之,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