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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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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60 條
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因前項業務需要,得進行重整及簡單加工。
進口貨物存入物流中心,原貨出口或重整及加工後出口者,免稅。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物流中心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