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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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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武器,指槍﹑砲﹑刀﹑棍及其他經核定之武器。
所稱必要之器械,指手銬﹑捕繩﹑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7 條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