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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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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第 53 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由倉庫業者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失,除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外,倉庫業者應負責賠繳應納進口稅捐(費)。
存倉貨物之是否保險,對業經完稅而存倉未提貨物之處置,及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與保稅倉庫業者間之其他有關事項,概與海關無涉。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EN
第 49 條
保稅貨物在存儲保稅倉庫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準用關稅法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