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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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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第 57 條
(刪除)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89 條
保稅工廠業者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工廠之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或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