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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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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
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謂報運貨物進口,係指由國外運入我 國口岸者而言 (參照關稅法第二條規定) 。若係依法免稅進口之船舶整體 ,因歲修或海損必要修理而拆換之設備搬移上岸,以圖改變用途,祇應按 拆換時之價值,責令補繳進口稅款,不得依該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如該項 應行補稅之廢鐵,依照其他法令應於拆換搬運上岸時報經海關查驗而未報 請查驗者,始可依照關稅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