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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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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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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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第 4 條
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證券交易所得之
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更;同一年度於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
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課稅。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2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