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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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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第四條、自行申請註銷登錄或死亡之情形,由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註銷登錄。
國稅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之註銷登錄案件。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
第 4 條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