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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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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第 11 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通知記帳士公會及財政部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3 條
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通知記帳士公會及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