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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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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EN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原告向郭某等購買系爭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因地價上漲, 由原告另行給付出賣人補償金。是項補償金,顯係地價增加給付之變相方 式,依照契稅條例第十二條前段規定,自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