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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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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50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或怠報金,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按月分別編造徵收清冊一次,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9 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