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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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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