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9:45
:::

判例

法規名稱: 貨物稅條例 EN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漏稅味精尚未出售,且已查獲原物,自應適用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沒入其貨物,並科漏稅額二倍至十倍之罰鍰,始屬合法。乃 被告官署誤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予以補稅處分,且於罰鍰部分恝罝勿論 ,於法自屬有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請領分運照須憑完稅照。原告既已提出所運槽鐵及角鐵之分運照,無論該 項分運照是否事後補辦,均足證明上述鐵材確經完納貨物稅。縱令原告於 分運時未攜完稅照證,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予以處罰,要無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適用。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元條及其他型鋼暫不粘貼查驗證,故完稅照為唯一完稅憑證。完稅之貨物 ,如不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持憑完稅照通運聯隨貨運行 ,即無法證明其已經完稅,自應以漏稅論。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貨物稅之逃漏,不問其逃稅之動機如何,而以逃稅之事實為斷,原告未依 貨物稅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納稅,竟將未稅貨物移運出廠質賣 ,即已構成逃稅之行為,原處分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 ,責令補稅,自屬允當。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貨物稅之完納,與統一發票之開立,並無關連,漏開統一發票而銷售之貨 物,未必即為未經完納貨物稅之貨物,自不能遽認其有逃漏貨物稅之行為 而責令補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