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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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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前項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1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