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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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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
EN
第 47 條
前三條規定之罰鍰,連同應徵之稅款,最多不得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44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第 45 條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第 46 條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