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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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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不予減除。
前項各該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之;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前項所稱同業,指各主管稽徵機關所轄或鄰近縣(市)之該同業;所稱上年度核定情形,指上年度據以計算耗料之依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製造業經設置存貨帳及有關製造成本之明細分類帳暨生產紀錄者,其製品 原料耗用數量,固應根據有關成本之紀錄予以核定,但其耗用原料超過各 該業通常水準者,其超過部分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不予減除。原告五十六年度之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及原料品質等,較之上年 度均無變更,而其申報原料之耗用,則超過上年度核定之耗用量率,自難 認為有正當理由。被告官署不依其有關紀錄全部予以認列,而將超過部分 剔除,尚非無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