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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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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0 條
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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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