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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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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EN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受理查對更正之案件,逾原限繳日期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限。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