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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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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為罰鍰處分時,應填具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如僅對於應繳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變更或撤銷而影響其罰鍰金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更正其罰鍰金額。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第 50-2 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