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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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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第 7 條
前條所定輪調人員案件之審議,由財政部設立「稅務人員輪調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委員會以財政部及省(市)有關單位首長為委員組成之。
廢
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
第 6 條
任期屆滿輪調人員,應由各原屬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予以綜合考評,填具考評表(如附件一)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擬具輪調人員名單,函報核轉財政部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