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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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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EN
第 4 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進口前條軍用貨品,其貨物稅款,由海關憑申請免徵關稅有關文件一併核免,軍事機關或海巡署委託公營事業進口者亦同。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
EN
第 3 條
軍事機關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下列各類直接供軍用之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一、橡膠輪胎。
二、水泥。
三、平板玻璃。
四、油氣類: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燃料油、溶劑油、液化石油氣。
五、電器類: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電烤箱。
六、車輛類:汽車、機車。
海巡署採購經國防部核定之軍用油料為軍用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