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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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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第 11 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貨物稅稽徵規則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
EN
第 10 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職稱及其印鑑。
五、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六、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